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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词 国境卫生检疫法
释义

【国境卫生检疫法】
 

拼译:frontier health quarantine law
 

国境卫生检疫法是调整因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卫生检疫,保护人体健康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检疫”一词系从意大利文quaranta演变而来,原是指对传染病患者或染疫船舶隔离40d的意思,它是对可能与传染病病源接触过的人或其他生物的活动加以限制,直到确认他们未曾受感染为止的一种措施。国境卫生检疫是在一个国家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车站、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口岸(简称国境口岸)设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实施传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的综合措施。国境卫生检疫的对象是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国境卫生检疫法对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尊严,控制国际间传染病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具有重要的作用。

国境卫生检疫是随着交通运输工具的发展和疾病传播而产生的一种防疫措施。14世纪中叶,由于航海贸易的发展,鼠疫由东方侵入地中海沿岸的国家和地区。为了防止鼠疫的传播,1374年威尼斯首先颁布对所有来往客商,无论是已受感染的或有感染嫌疑的一律不准进城的规定。1448年威尼斯港成立检疫站,规定疫船或疫区来船必须在检疫锚地停留40d。1710年英国实施检疫制度后,各国相继仿效成立检疫机构,实施国境卫生检疫。1878年美国颁布《全国检疫法》,执行港口检疫。为了有效地防止传染病的传入,控制疾病在国际间的传播,世界各国必须共同采取行动,制定有效的防御措施。1851年在巴黎召开了第一次国际卫生会议,签订了第1个国际卫生规则,规定对进出港口的船舶要实施检疫、消毒隔离等措施。1951年第四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了《国际公共卫生条例》。1969年,第22届世界卫生大会对《国际公共卫生条例》作了较大修改,更名为《国际卫生条例》,成为各个会员国共同参照的卫生检疫标准。

中国的国境卫生检疫始于1873年,但检疫主权掌握在外国人手里。中华民国时期,在上海成立了海港检疫管理处,收回了检疫管理权;1930年公布了《海港检疫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颁布了《交通检疫暂行办法》;1957年12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7年5月1日起施行。国境卫生检疫法是在总结建国以来国境卫生检疫工作的经验基础上,参照《国际卫生条例》和国际惯例而制定的。1989年3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79年6月,中国正式承认《国际卫生条例》,因此,国境卫生检疫还要履行《国际卫生条例》中规定的成员国的义务和责任。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卫生检疫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例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国境卫生检疫法的主要内容:

法定的传染病 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传染病有两类。一类是检疫传染病,有鼠疫、霍乱、黄热病,这与《国际卫生条例》规定完全一致;为了保留我国今后宣布新检疫传染病的独立性和机动性,国境卫生检疫法授权国务院确定和公布其它检疫传染病。另一类是监测传染病,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和公布。1980年6月,中国卫生部将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监测的疟疾、回归热、流行性感冒、斑疹伤寒、小儿麻痹症和中国南方有流行的登革热列为监测传染病。近年来,艾滋病在世界范围广泛传播,并已传入中国。因此,卫生部已确定艾滋病为监测传染病,并于1987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由卫生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等联合发布了《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

疫情报告与通报制度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检疫传染病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时,除采取必要措施外,必须立即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时用最快的方法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最迟不得超过24h。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之间的传染疫情通报,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在国内或者国外某一地区发生检疫传染病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宣布该地区为疫区;对疫区实行边境封锁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由国务院决定并宣布。

传染病检疫制度 传染病检疫是防止传染病传播所采取的卫生措施。入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的指定地点接受检疫。除引航员外,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任何人不得上下交通工具,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后离开的国境口岸接受检疫。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检疫传染病的染疫人,必须立即将其隔离,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验结果确定;对检疫传染病染疫嫌疑人实施就地诊验或者留验,留验期限根据该传染病的潜伏期确定。对患检疫传染病而死亡的尸体必须就近火化。对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或被检疫传染病污染,或发现有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或者病媒昆虫的交通工具、行李、货物和邮包等,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据检疫医师提供的检疫结果,对于未染有检疫传染病或者已实施卫生处理的交通工具,签发入境检疫证或者出境检疫证。检疫证书是国际交通工具的通行证,没有检疫证书的交通工具不得入境或出境。对具有外交身份的旅行者,按照《国际卫生条例》规定,不享有国际检疫豁免权。如其不具有必要的预防接种证书,根据情况,可予以实施就地诊验、留验或者隔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外交代表的私人行李免受查验,但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物品,可以查验。

传染病监测规定 传染病监测是对法定的监测传染病进行调查、研究和预测,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传染病监测的对象包括入境的、出境的交通工具、人员、食品、饮用水和其他物品以及病媒昆虫、动物等。接受入境、出境检疫的人员,必须根据检疫医师的要求,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出示某种有效的传染病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件。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应当阻止所发现的患有艾滋病、性病、麻风病、精神病、开放性肺结核病的外国人入境。对患有监测传染病的人、来自国外监测传染病流行区的人或者与监测传染病人密切接触的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应当区别情况,发给就诊方便卡,实施留验或者采取其他预防、控制措施,并及时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监督制度 卫生监督是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执行卫生法规和卫生标准所进行的卫生检查、卫生鉴定、卫生评价和采样校验。卫生监督范围包括对国境口岸、交通工具和食品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设立的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执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交给的任务。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对国境口岸和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进行卫生监督和技术指导,对卫生状况不良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因素提出改进意见,协同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卫生处理。

法律责任 对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逃避检疫,隐瞒实际情况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处罚。对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8条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的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上海医科大学达庆东副教授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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