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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词 比较法学
释义

【比较法学】
 

拼译:comparatiive jurisprudence
 

比较法学又称比较法、比较法学研究,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它是指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即不同社会制度之间的法律,同一社会制度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同一社会制度但分属不同法系国家之间的法律,属于同一法系的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等,进行多边的或双边比较研究的一门学科。公元前4世纪,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就曾对158个城邦政治(宪法)进行过比较研究。18世纪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G.L.des.Montesquieu,1689-1755)在其《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曾对东西方许多国家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因而被称之为比较法学的奠基人。但比较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则是在19世纪下半叶的法国创建起来的。在中国,从战国的李悝到清末沈家本,在编定法律的过程中都曾进行了比较法的研究。比较法著作有清代允升编的《唐明律合编》和近人程树德著的《九朝律考》等。比较法学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比较法学的主要内容有:一般的法律理论、法学方法论、法制史研究、宪法的研究,以及其它各部门法的研究等。对比较法学的研究,可促进对本国法的了解、改进;可促进对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的了解和发展,以及推动法律思想、法制史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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