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词 | 矿泉水与健康 |
释义 | 【矿泉水与健康】 矿泉水是一种特殊水,不宜作为一般饮用水,也不宜作为一般生产用水。它是一种冷的或热的具有保健意义的、高矿化度的或有特殊成分的水。它不同于一般地下水,在于它所含物质与所具功能与一般地下水有明显的、实质性的差别。 要给矿泉水下一个科学的定义较困为难。因为将可溶性物质高于1g/L者称为矿泉水,但有名的矿泉水可溶性物质往往少于1g/L;如称含有生理活性物质如碘、溴的水为矿泉水,有时有保健功能的却是其中的有机物,如前苏联纳弗土沙(нафтуся)矿泉水;有时有特殊生理作用的又是含有一定量氡的水。从广义上讲,所有天然水都含有一定的矿物质,少的如雨雪水,多的如盐井水,含量可达500~600g/L,但这都不是一般概念的矿泉水。所以,虽然在16世纪的文献中已有“矿泉水”的记载,然而无论从化学上或物理上对矿泉水尚不能形成一个明确的科学定义。而客观需要对矿泉水有一个相对的说明,或者下一个有相对意义的定义。一些国家采用的规定(定义)大同小异。1981年世界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FAO/WHO)在《天然矿泉水法典标准》(C.S108-1981)中提出的定义是:(1)天然矿泉水以含有一定量的矿物盐和微量元素或其他组分为特征;(2)是地下承压层水的天然出露或由钻井取得;(3)其化学成分、流量和温度保持相对的动态稳定;(4)是在保证原水细菌学安全、卫生的条件下开采;(5)除本标准许可的规定外,不得进行任何处理;(6)符合本标准所有条款的规定。这里所指的矿物盐、微量元素或其他组分的“一定量”在不同的国家也不完全相同,如多数国家规定矿泉水中的矿物盐不得少于1000mg/L,或者游离二氧化碳在250mg/L以上,对微量元素的含量也有具体的规定。1987年12月29日发布的《中国饮用天然矿泉水标准》(GB8537-87),规定矿泉水水质的界限指标有9项,除游离二氧化碳或矿化度分别不得少于250mg/L、1000mg/L外,还规定了锂、锶、锌、碘、硒、溴和偏硅酸要达到的界限值。一个国家对本国的矿泉水资源按本国标准进行评价时,除了视其水质是否符合各项界限指标之外,还要注意水中的某些元素及污染物指标不能得超过标准规定的限量值。对矿泉水开发的认可有规定的程序。前苏联规定,瓶装矿泉水采用的是经前苏联卫生部批准的天然矿泉水;英国规定矿泉水的开发要有英格兰的和威尔士的地区委员会或伦敦自治区委员会的认可,在中国则要经省(直辖市、自治区)矿泉水技术评审组(或委员会)认可,出省或出口销售的则要经由卫生部、轻工业部和地质矿产部有关专家组成的国家矿泉水技术评审组的认可。以上是指一般饮用的矿泉水,还有供医疗用的和浴用的矿泉水及其相应标准,这种矿泉水的特征是矿化度或者特殊成分含量较高。如前苏联规定医疗矿泉水的矿化度在2g/L以上。日本规定疗养泉中9种特殊成分的界限值,其中如总硫应达到2mg/L,游离二氧化碳应达到1000mg/L等。1964年中国卫生部、科委在第1次理疗疗养专业会议上拟定了《中国医疗矿泉水标准(草案)》,1981年对《标准草案》进行了修订,但修改后的标准至今未由国家正式颁布。人体血液中各种化学元素的含量与地壳中元素的丰度有密切的相关性。人类主要通过食物、饮水从环境中获得所需的化学元素来维持正常的新陈代谢。如果这种关系失调,就会出现病态,矿泉水则是良好的矿物质补充源。矿泉水中含有一定量的K+、Na+、Ca2+、Mg2+、Cl-、![]() (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徐方研究员、陶勇助理研究员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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