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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词 传染病防治法
释义

【传染病防治法】
 

拼译:infectious diseases control law
 

传染病防治法是调整因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传染病指有致病性的各种病原体或毒素从受感染的人、动物或宿主传染给易感者所引起的疾病。传染病具有传染性、流行性和反复性、突发性等特点,不仅威胁公民个人的健康和生命,而且对人群和社会构成威胁和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大力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1955年国务院批准颁发了《传染病管理办法》,1978年又修订改为《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这些办法和条例,对中国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特别在消除古典型霍乱、消灭天花和控制鼠疫以及其它一些严重传染病流行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1989年2月21日,第7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并于1989年9月1日起施行。1991年12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传染病防治法在总结新中国建立以来传染病防治工作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的实践经验基础上,借鉴国外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经验,对传染病的预防、疫情的报告和公布、控制、监督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有关传染病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以及预防控制措施,并有权检举、控告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

传染病防治法的主要内容是:

传染病的分类 传染病防治法从中国国情出发,根据传染病的危害程度和应采取的监督、监测、管理措施,参照国际上统一分类的标准,将全国发病率较高、流行面较大、危害严重的35种急性的和慢性的传染病列为法定管理的传染病,并分为甲、乙、丙三类,实行分类管理。甲类是指强制管理的传染病:鼠疫、霍乱。乙类是指严格管理的传染病: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爱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疟疾、登革热。丙类是指监测管理的传染病:肺结核、血吸虫病、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新生儿破伤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还包括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国务院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甲类传染病病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

传染病预防的规定 传染病预防是传染病管理工作中一项极其重要的措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要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卫生健康和爱国卫生活动,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加强传染病病菌(毒)种管理,控制传染病与自然疫源地,做好受病原体污染物的卫生处理。

疫情的报告和公布 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疫情对于正确地通报和公布疫情,及时控制传染病有重要意义。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任何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防疫机构报告。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为责任疫情报告人。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的、乙类的和监测区域内的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肺炭疽病人及其疑似病人时,城镇于6h内,农村于12h内报出疫情;发现乙类传染病人及其疑似病人时,城镇于12h内,农村24h内报出疫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尽快报告。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流行或者接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炭疽中的肺炭疽的疫情报告,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公布和通报疫情,能增强个人的和群体的防护意识,有利于加强全社会的协同动作,更好地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同时也是中国作为世界卫生组织成员国所必须承担的国际义务。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疫情,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疫情。

传染病控制的规定 传染病防治法对于传染病控制的规定包括:(1)强制隔离治疗: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病人,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由医学检验结果确定。凡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隔离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2)强制医学观察:对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在明确诊断前,应强制其在指定场所接受医学观察。(3)控制传播措施:对除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以外的乙类、丙类传染病病人,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的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和密切接触的人员,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4)紧急控制措施:这是为了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及人身自由的重大行政措施,包括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封闭被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5)宣布疫区和疫区封锁;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在疫区内采取各项紧急控制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决定实行疫区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地区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6)尸体的强制措施:患鼠疫、霍乱和炭疽死亡的病人,必须将尸体立即消毒,就近火化。患其它传染病死亡的,如病毒性肝炎、伤寒、副伤寒、艾滋病、白喉、脊髓灰质炎的病人尸体亦应消毒后火化。在不具备火化条件的农村、边远地区,尸体消毒后,可选远离居民点500m以外、远离饮用水源50m以外的地方,距地面2m以下深埋。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必要时可以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

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各级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有权对传染病的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疫情管理措施监督、检查;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进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行使上述职权。各级各类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以及各级各类卫生防疫机构内设立的传染病管理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交付的传染病监督管理任务。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由合格的卫生专业人员担任,由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证件。

法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对于实施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按照行为的性质及给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可依法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1)行政责任: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有造成传染病流行危险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采取强制措施。(2)刑事责任: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和政府有关主管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或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 新中国预防医学历史经验(第3卷).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2 陈明光,刘本仁,曹开宾,达庆东.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

3 刘本仁.法学概论与卫生法.上海:上海科技出版社

4 陈明光,刘本仁.卫生法学.上海医科大学出版社

(上海医科大学刘本仁教授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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